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收费公路项目收费申报暂行办法
(市政公路管理规费[2009]385号)
为规范我市收费公路项目建成后的收费申报工作,根据《
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公路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建设收费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国务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并遵守国家《
公路法》和国务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实行收费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由该项目依法成立的公路经营企业或受其委托的法人单位负责申报;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项目由该项目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负责申报。
第四条 收费公路项目在具备通车条件后,需报送该项目建成开通后收费站设置、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的申请文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或市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相关资料、市公路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调整初设和概算的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
2、该项目具备通车条件的交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3、工程预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4、该工程项目简介。
5、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提供该项目依法成立法人组织的批准文件。经营性收费公路提供该项目公路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及相关资料;
6、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建议方案及相关资料;
7、通行费收支测算资料和各项支出费用依据及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