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及撤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暂行办法
(市政公路管理财[2009]3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及撤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以下称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天津市境内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及撤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工作。
第二章 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
第三条 公路经营企业使用公路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应在质押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公路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
第四条 申请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请示文件;
(二)批准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收费的有效文件的复印件;
(三)公路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的复印件;
(四)用收费权质押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五)公路经营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原件;
(六)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七)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八)市公路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同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在质押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前不得重复申请办理。
第六条 在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期间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质押登记的相关内容,应重新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