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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2009年青海省冬季防火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加强对夜间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根据冬季火灾特点把警力布置在火灾高发时段和高发部位,认真执行“错时”工作制,加强对夜间营业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脱岗离岗、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等行为。

  (五)加强节庆、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圣诞、元旦、春节、元宵等节日,灯会、社火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各地政府要统一组织防火检查,落实各项火灾防控措施,做到提前部署,周密安排,强化措施,及时堵塞漏洞,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对节庆期间商贸活动场所、春运场所等大型群众活动场所、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实施不间断地监督和监控,确保消防安全;“两会”期间,要对各类会场、会议代表住所、周边公共娱乐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全力营造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加强对农村牧区火灾隐患的检查治理。要深入边远农牧区,推动乡(镇)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制定村牧民防火公约,建立多户联防等村牧民自我管理机制,督促农牧民切实加强烧柴、麦草等燃料堆放管理,严格炉灶、烟囱等用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新《消防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事业发展,大力宣传贯彻新《消防法》,让社会各界自觉依法加强消防工作,自觉维护新《消防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营造平安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

  六、任务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配合,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制度,形成全方位消除火灾隐患的执法网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实施挂牌督办,并依法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坚决责令其停业整改。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要撤消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担负起中小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任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义务宣传教育工作。建设、房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严把建筑工程审核、验收关。教育、卫生、文化、人防、旅游、民政、铁路、交通、民航、广电、经委、商务等部门要监督本行业系统各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火灾隐患。民政部门、社区委员会要落实对弱势群体人员的看护责任。工商、城建、供水、供电、交通、城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完成灭火救援任务。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各级领导干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动迟缓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加强督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和监督居(村、牧)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各地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履行消防监督职能,加强对列管单位和居(村)民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广大社会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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