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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20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各州(地、市)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由各州(地、市)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四)各州(地、市)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学校主管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内,具体负责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和学校实有工作人员人数核定。在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学校年度工作考核和教学目标完成情况,适当增核或减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农村牧区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适当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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