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
(2009年5月7日 云南省委政法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卫生厅联合发布)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执行难”和解决因“执行难”导致的涉诉特困人员生存难问题,切实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落实司法为民,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和刑事被害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之规定获得救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是指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人民法院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并与政府现有的社会保障相衔接的专项救助机制。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依法终结后,对有衣、食、就医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和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一种社会救济方式。
第三条 各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由人民法院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协调管理机构,研究和解决救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救助对象特定,保护申请执行人诉权的原则。
第五条 各州(市)及其所辖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救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提倡、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为涉诉特困人员提供捐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救助对象为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依法被裁定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或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边缘的涉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