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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鲁经贸市字〔2009〕36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净化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切身利益,为即将在我省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

  最近一个时期,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和利益驱动,全省各地出现许多非法流动加油车、售油站点和运输车辆,非法销售、运输成品油行为有所抬头,有的地方已经达到严重的程度。据初步调查,全省有无证流动加油车445辆,开展对外经营的自备加油站457座,非法加油站点1092个,非法营运车辆342辆。这些销售站点及运输车辆的非法经营行为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有的油品质量无保证,计量不准确,以次充好,缺斤少两,侵害消费者利益;有的偷漏税款,侵害国家利益;有的随意建设布点,严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和发展布局;有的未经安全许可,存在安全隐患,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有的仿冒、假冒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企业品牌,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利益。各市要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和谐中国,全民全运”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立即行动起来,对非法销售、运输成品油行为进行严肃整治,维护全省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实现安全生产,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突出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要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重点整治各类未经依法行政许可,非法销售、运输成品油及建设成品油销售站点行为。

  (一)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如未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擅自通过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辆等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二)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如未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行为。

  (三)未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含原省经贸委)预核准,未通过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擅自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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