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繁荣少数民族文艺创作。要重视少数民族文艺创作,鼓励创作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作品,特别是鼓励创作面向基层、面向少数民族群众的优秀作品,树立精品意识,健全激励机制,加大对少数民族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力度,鼓励文艺工作者多出精品、多出佳作。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项目,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作品的宣传推广力度。
(六)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要不断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级文化艺术院校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对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的方式给予资助。各地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员的岗位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教育基金,用于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的培养。
(七)加大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现有文化专项资金要向少数民族聚居区文化事业倾斜,保证有一定比例用于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促进当地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进一步繁荣与发展。省财政安排浙江省畲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200万元,该资金重点用于畲族文化建设、加强畲族重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抢救、精品创作、文化活动、人才培养等,进一步加大对畲族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
四、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精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族、文化等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充分调动和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民族、文化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支持,形成合力,努力开创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