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领导
成立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执法行动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政法处,负责执法行动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省安委会各执法单位要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规定,负责牵头开展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执法活动涉及多个单位权限的,要开展联合执法。
各市、县、乡镇政府要成立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领导机构,层层落实政府和部门的责任,逐级抓好工作落实;要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督促相关部门从实际出发,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和治理。
三、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要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重点对以下行为坚决严厉打击或查处: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许可证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而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违法使用童工,违法雇佣妇女、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对其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材料、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企业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一厂多户”各自组织生产的;
(六)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七)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八)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九)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十)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底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