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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琼府办[2009]15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涉税信息的分析与比对是加强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涉税信息的采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税收征收管理,推进税务机关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支持税务机关对税源实施有效的监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制度,不断拓展部门之间信息交换与共享的空间,为税务机关加强经济与税收分析,全面掌握税源情况,查找税收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供准确的依据。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分别向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提供本部门负责许可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目涉税信息资料。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充分发挥全省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协助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获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登记信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码证发放信息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涉税信息。
  (三)省财政厅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提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省本级财政拨款信息资料。
  (四)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协助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获得全省土地交易信息资料。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提供本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建设监理、房地产等行业从业资格审批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省交通运输厅应于每年省政府批复年度公路改造建设投资计划后15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提供本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属于省交通运输厅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省地方税务局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七)省商务厅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提供我省企业在境外投资的相关信息;同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备案信息、外经贸运行主要数据统计信息,以及境外股权转让和境外技术引进等审批信息。
  (八)省公安交警总队对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及车辆年检信息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在信息安全管理许可下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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