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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制度。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认真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治理加油(气)站防火距离和检维修管理。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防火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要编制科学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和配备的相应的应急器材。

  (4)强化充装单位的装载和防护工作。充装单位岗位要建立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查验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严禁超量装载,液化气体充装站要有防超装措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应采用万向节管道系统,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及仪表和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必须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

  (5)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经营单位必须从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相关企业购买危险化学品,并禁止经营国家明令的危险化学品;对不从事储存只从事批发调运的经营单位,必须与货物提供及承担运输的合作企业签订明确的安全管理协议。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1)严格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要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并加强对其的安全教育,增强遵章守纪意识,严禁超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治理运输车辆定期检测和警示标志配备。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应取得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和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及防护用品。地方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设置“环境敏感区域”标志,严格限制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政府安全监管。

  1.治理危险化学品(危化品)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要制定和执行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或危险化学品园区,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入化学工业园区或危险化学品集中区。

  2.治理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问题。要严格查处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积极推进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搬迁、关闭工作。

  3.治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问题。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认真抓好对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4.治理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的问题。要推动采用13类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技术改造,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积极采用新技术特别是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技术、工艺和装置,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化水平。所有采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必须实现生产过程中危险环节关键操作的自动化控制,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生产装置的安全联锁停车;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加氢反应等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

  5.治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不够的问题。要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进行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治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单位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

  7.治理和打击非法运输活动。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个人、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和公布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一律不予批准;已经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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