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治理瓦斯事故隐患。矿井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可靠,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按规定要求做好矿井测风工作,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强化局部通风管理,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规定。应抽采瓦斯矿井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突出矿井严格执行防突规定,健全防突机构,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区域性防突措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数量安设位置、报警断电功能和标校符合规定,严防人为因素干扰传感器正确测量真实瓦斯浓度;按规定配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操作人员,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电气设备失爆;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严禁小煤矿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
3.治理透水事故隐患。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完善省属煤矿承压水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小煤矿开采受强含水层严重威胁的煤层,严禁小煤矿在承压水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健全煤矿防排水系统;治理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地表水患。
4.治理火灾事故隐患。完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要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已封闭的火区或高温点,定期检查封闭墙内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等气体成分;发现火区封闭不严或有异常情况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5.治理煤尘事故隐患。健全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按规定实施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和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降尘措施;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装药和爆破作业,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冲洗煤壁,严禁违规明火放炮;定期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水棚或岩粉棚的设置及维护符合要求。
6.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加快小煤矿整顿关闭进度,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已确定关闭的小煤矿名单,并将其关实、关死,达到关闭标准;简化资源整合审批程序,加快整合进度,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严防边整合边生产。
7.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不准开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不准投产;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
8.严格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下井作业;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出井人员清点制度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积极推广井下人员位置管理系统,全省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的矿井争取2010年前安装好井下人员位置管理系统。
9.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扎实推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把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面动态达标。
10.加强事故救援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加强应急管理责任和应急演练,保证突发事故状态下,迅速、准确、高效组织事故抢险,最大限度地减轻煤矿事故的危害程度。
11.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认为应当治理的其它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二)工作目标。
1.进一步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2009年提前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目标。
2.2009年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1人以内,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
3.2009年全省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0.7亿立方米(纯量)。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一)企业安全生产。
1.金属非金属矿山。
(1)治理违规开采。对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不相符的坚决予以治理。
(2)治理违章爆破。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落实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