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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6.加强农村公路管理。
  县乡村公路根据实际需要,在保证一般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公路管理主体单位可设置限制大型超限超载车辆行驶的相应措施,保护公路桥梁等公路设施安全。
  7.公路路政部门要完成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及称重设备、监控设备、卸货场地的建设等准备工作,机动治超队要配备便携式称重仪,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合理配备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
  8. 加强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治超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
  9.在各市、县政府领导下,公安部门要会同地方公路路政部门,对黑恶势力强行送车闯卡,故意闹事、聚众堵路,干扰治超执法工作,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地点、路段进行重点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治超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
  (二)集中治理阶段(2009年8月10日至2009年9月30日)。
  公安、交通运输和工商部门要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开展联合执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公路路政部门要以固定治超检测站为依托,在主要干线道路设置流动治超检测点为补充,建立科学的检测覆盖网络,重点查处超限违法车辆。按照《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和《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占用损坏路产路权赔偿标准的通知》(琼价工字[1997]344号)等文件规定对超限车辆进行卸载、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处罚等处理。同时,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实现检测站点、市(县)到省的三级信息传递,确保信息共享。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超限超载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登记和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登记制度,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派员驻点监督。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路路政部门开展路面治超工作,严厉查处恶意冲卡、故意遮挡号牌、假牌套牌和无牌无证车辆,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现场查处的“大吨小标”车辆要责令其到车辆管理部门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当地公安部门接到暴力抗法、聚众闹事、故意堵塞交通、冲击治超检测站和威胁执法人员安全报警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和人员安全。
  公路路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做好信息沟通和交流,对治理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科学分类,查清违规源头,汇总上报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将超限超载源头情况按属地管理通报当地政府和责任部门,按照责任书相关条款追究源头单位或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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