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气生产安全许可问题的复函
(赣安监管函字〔2009〕43号)
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问题的请示》(宜安监管二字〔2009〕62号)收悉,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见附件)有关规定,现回复如下:
生产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以下简称煤气等)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应依法办理相关安全许可;其他生产供城市生产、生活用途的煤气等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不须办理生产、经营等安全许可手续。同时根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第
二条的有关规定,煤气生产建设项目仍须办理危险化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其他煤气经营、储存、使用类建设项目不须办理危险化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