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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八)探索实施一批重大改革试点。开展多层面、多层次、多主题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力争在统筹城乡、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对外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海洋经济综合开发、生态经济创新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创新突破。深入实施三大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杭州市着力推进创业创新、社会管理、行政管理等体制改革,嘉兴市、义乌市着力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深化城乡规划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等体制改革,温州市、台州市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准入、要素供给、政府转型等体制改革。加快启动其他各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宁波市开展扩大对外开放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湖州市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绍兴市开展工业转型升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金华市开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衢州市开展产业集聚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舟山市开展海洋开发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丽水市开展生态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推进建立嘉善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探索科学发展模式。深入实施全省中心镇、中心村培育工程,使之成为连接城乡的节点和繁荣农村、服务农业、集聚农民的重要载体。
  (十九)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协调层、执行层为基本构架的“三级运作、统分结合、务实高效”的区域合作机制。进一步发挥“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决策机制的作用,不断健全“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强化“长三角联席会议办公室”、“长三角合作办公室”、“长三角重点合作专题组”及“长三角地区城市经济合作组”等执行机制,会同上海市、江苏省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决策事项,着力推进交通、能源、信息、科技、环保、信用、社保、金融、涉外服务、工商管理等10个重点合作专题组的工作。同时加强长三角地区城市间的经济合作交流,主动配合和积极参与做好上海世博会的各项工作。注重发挥社会各界参与长三角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序组织开展会展、论坛、经贸洽谈等合作交流活动,构筑一批有效交流平台,不断增强长三角区域合作的活力和影响。
  (二十)进一步强化工作推进机制。贯彻实施国务院长三角《指导意见》,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各部门要统一认识,真抓实干,形成合力;要根据《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切实加强与国家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相关支持政策和具体措施;要注重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和安徽省的对口衔接,在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发展的同时,积极推进泛长三角合作。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确保《指导意见》得到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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