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监督,提高效能
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对实施的项目,要将实施依据、审批流程向社会公布,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凡未列入下放实施和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仍由省安监局实施,下级安监部门不得实施。关于安全生产省级行政许可保留、委托、下放项目的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省安监局将对全省安全生产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取消项目、保留项目、下放项目和委托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决定》保留省级实施的项目(12项)
2.《决定》取消的项目(3项)
3.《决定》下放实施的项目(2项)
4.《决定》委托实施的项目(9项)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决定》保留省级实施的项目
总
序号
| 部门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办理期限
(工作日)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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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1
|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煤矿安全除外)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0
|
|
282
| 2
| 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认证机构资质认可(煤矿安全除外)
| 《安全生产法》
| 10
|
|
283
| 3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28
|
|
284
| 4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10
| 省属以下企业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
及其尾矿库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至4000万元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至5000万元的其他高危险和安全风险较大的项目许可,委托至设区市安监管理部门审查。
|
285
| 5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10
| 省属以下企业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
及其尾矿库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至4000万元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至5000万元的其他高危险和安全风险较大的项目许可,委托至设区市安监部门验收。
|
286
| 6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除外)
| 《安全生产法》
| 10
| 限省属、中央驻赣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
287
| 7
|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21
| 省属以下露天采石场(矿)和省属以下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下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探项目,以及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委托至市安监局;砖瓦粘土场(矿)、采砂场(矿)的安全生产许可委托至县级安监管理部门
|
288
| 8
|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0
| 限省政府或省级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省属和中央驻赣企业、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一类)、监控化学品、跨设区市、投资额4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许可。
|
289
| 9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5
| 限省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批发企业
|
290
| 10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10
| 限省属和中央驻赣企业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10人以上)许可
|
291
| 11
|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 《安全生产法》
| 10
| 限危险、易制毒(非药品类)一类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央和省属危化品经营单位,剧毒、监控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负有注册安全主任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非煤地下矿山,中央和省属单位露天矿山、地质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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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1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5
| 限中央驻赣成品油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甲种经营许可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气体经营单位、有仓库的经营单位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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