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04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
今年以来,省政府对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于4月8日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2009〕10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省安监局保留安全生产省级行政许可项目12项,精简14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2项、委托9项);保留安全生产省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7项,精简8项(其中,取消1项、下放1项、委托6项)。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级安监部门和省安监局各处室(单位)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清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省政府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履行职责,将《决定》的各项具体规定落到实处。
二、规范运作,认真实施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依照《
行政许可法》和《决定》的规定,按照省安监局即将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条件、权限、程序、时限。
(一)规范实施保留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见表一),行政许可承办机构要编制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在省政府规定的审批时限内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
(二)规范实施下放项目。设区市和县级安监部门是下放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实施的法律后果负责。对下放的项目(表三),省安监局有关处室(单位)要组织对口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各设区市和县级安监局要尽快着手下放项目的实施工作,在机构、人员、管理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规范实施委托项目。对委托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见表四),省安监局是委托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被委托机关(受委托的下级安监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安监局对实施的法律后果负责。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委托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对委托的项目,省安监局要与有关设区市和县级安监局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各设区市和县级安监局要积极配合,做好承接的准备工作,保证委托权限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