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轮岗交流的具体对象为:
(一)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
(二)作为后备干部需要加强培养锻炼的;
(三)岗位经历单一或需要通过轮岗交流提高领导能力的;
(四)处级干部在同一处室或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其中,正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必须交流;
(五)科级干部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项目审批、执纪执法等工作时间较长的;
(六)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若双方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若双方在同一机关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其中一方应当交流;
(七)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轮岗交流或者暂缓轮岗交流:
(一)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不宜轮岗交流的;
(二)专业技术性较强,不宜轮岗交流的;
(三)职位条件有特殊要求,不宜轮岗交流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交流的。
第八条 对省直机关内设机构的一些综合性岗位,实行有计划的跨部门交流。
第三章 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省直机关党组(党委)为本单位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的实施主体。
(一)省直机关根据实际,认真制定干部年度轮岗交流方案。
(二)省直机关内部的干部轮岗交流,由各单位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人事(干部)处具体负责,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并将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省直机关之间正处级领导干部跨部门交流,原则上保持进出平衡,由各单位先提出可接收交流干部的职位,报省委组织部协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条 省直机关处级干部轮岗交流比例前三年平均每年不少于正、副处级领导职数的20%,以后每个年度根据应轮岗交流人数,确定相应比例,同一处室的正副处长一般不同时轮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