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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区(县级市)要深化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质量监管制度,要按照省和市制订的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程序,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手段,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计划,逐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区(县级市)、街(镇)和居(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逐步落实街(镇)和居(村)两级公共就业服务场所、人员、经费、设施、制度、工作的“六到位”,实现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设施标识、人员和经费保障的“八统一”。落实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积极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逐步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
  七、切实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协调全市就业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促进就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励工作,以及创业型城市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应增加市府办公厅,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规划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城管局、工商联和团市委等职能部门。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承担促进就业工作和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日常事务。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各部门促进就业工作的职责范围,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继续强化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继续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完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按有关规定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奖励机制。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各区(县级市)政府也要加强对下属单位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团体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个人和积极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的用人单位,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技能创业、技能就业精神,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5年,有效期满后视实施情况进行修订。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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