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了就业登记的“4050”人员,按省和市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是指纳入市或各区(县级市)财政投资,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非编制服务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或新增公益性岗位,应在招用人员前由负责该项目实施部门或用人单位向市或所在地的区 (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本市就业困难群体,各类公益性岗位所承担的事务由用人单位发包或承包给其他用工主体时,用人单位应将本市劳动者人数占用工主体所聘全部职工总数50%以上作为招标的条件之一。凡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参与竞争投标。公益性岗位安置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六)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对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1年以上(含1年)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2年内只享受1次。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2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有关就业援助的补贴政策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订。
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突出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建立“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街道(乡镇)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贫困户的就业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二)扎实做好城乡统筹就业服务工作。深化城乡平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强化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以及社会保险协同管理力度,筑牢就业工作的制度基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入穗就业的流动人员可在本市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凭本市发放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广州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到有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调查、统计全社会就业与失业状况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