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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持有效凭证(失业登记凭证、毕业证、《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服务卡》)的本市(不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创业人员)在本市成功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由市、区(县级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1)创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给予每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2)创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活动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等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3)创业人员自主创业后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创业人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4)创业实体新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4050”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补贴可延长至退休。
  (5)按区(县级市)投资建设为主,市给予适当补贴为辅的原则,2009年扶持全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建设20个各类创业基地和组织就业安置基地。
  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多渠道、多形式的研发和引进、征集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无污染可发展,且适合创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项目,形成创业项目库,设立创业项目(成果)展示厅,并开展多形式的宣传和组织活动,定期定点或流动巡回免费对社会展示创业项目、创业产品、创业成果。同时,为创业人员收集项目信息、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办事指引等提供一条龙服务。
  建立市创业咨询指导平台,聘请专家学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组成创业咨询志愿团,为参加创业培训和有创业愿望、创业激情的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
  建设市级创业培训模拟实训基地,为全市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实训与创业培训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平台,模拟创业过程,积累创业经验,不断提高创业者的开业成功率和经营稳定率。
  鼓励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开设创业培训、技能培训项目;鼓励和积极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激情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着力提高其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师资队伍培训计划,提高各级创业培训机构师资水平。逐步开展创业服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创业服务管理质量。
  (四)构建创业带动就业服务体系。
  建设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通过提供创业场地、落实税费减免、优化后续服务,培植一批创业能人,扶优一批创业项目,做强一批中小企业,打造一批创业典型,安置一批就业困难人员,构建全国性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
  提供后续公共服务。在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服务超市”,针对创业人员在创业前、创业中、创业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创业选项、市场调研、经营选址、办证指引、享受政策、运营管理、市场推广、连锁拓展等咨询服务,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帮扶落实促进创业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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