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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4.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1)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2年内只享受1次。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2)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提供劳动保障(人事)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
  (3)本市户籍退役士兵(士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市政府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扶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
  对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其项目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给予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市、区(县级市)政府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
  从事符合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科技开发项目,并由海外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经论证和审核,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政府引导广州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
  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创业期间,其应纳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本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5年。
  对于特别优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符合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安家费。
  (5) 落实扶持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办理减免税收手续。
  (6)加强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创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营微利项目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但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认真做好对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资格认定、审核,经办金融机构备案及通过媒体公布等各项工作,共同推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5.实行分类政策扶持。各类非本市户籍来穗创业和本市户籍人员集聚各类高新科技(工业) 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和创办大、中型民营企业,以及本市农村劳动力承包集体果林、森林、鱼塘等养殖种植业和从事农产品经纪、农产品包装、加工、存储、运输、开办餐饮业的,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分别可向科技、经贸、农业等相关部门申请经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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