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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三、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鼓励多种形式创业。
  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鼓励扶持本市户籍大、中专院校(技校) 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科技型人才自主创业;鼓励扶持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复退转业军人、“农转居”人员、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鼓励扶持本市农村劳动力、失地农民就地就近创业,引导他们从事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农业新产品生产,或通过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和各种非农产业创业致富;鼓励非本市户籍的各类经营型人才、管理型人才、科技型人才到本市投资创业,开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
  大力推进各种形式创业。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以及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的原则下,支持构建全国性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支持各类科技型人才创办科技工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各类经营型人才投资创办企业和经济实体;支持各类管理型人才创办服务业和社会中介组织;支持各类技能型人才创办家庭作坊式加工企业;扶持各区(县级市) 的创业基地以及帮扶本市困难群体就业的安置基地建设;鼓励和扶持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农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以及参与在市场形成品牌的各类经营性连锁店、加盟店和社区小型商业生活配套网点,如洗衣店、冲印店、百货副食店、家电维修店、家政服务点等;鼓励和扶持本市农村劳动力通过承包集体果林、森林、鱼塘致富,培育一批养殖种植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以及农产品包装、加工、 存储、运输等业务龙头企业。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二)完善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
  1.放宽准入条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人员开放。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创业人员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不得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2.放宽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只需3万元即可登记;如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为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贩,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3.放宽场地条件。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允许各区(县级市)政府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置小型零售业、服务业临时性的创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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