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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采掘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函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采掘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函
(赣安监管一字〔2009〕249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

  为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号令), 进一步加强对采掘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按照总局20号令规定,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要求首次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企业必须先取得并提交有关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

  三、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企业,必须在6个月内补办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并将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我局(原件核对后当即还给企业),逾期未取得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的,将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不得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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