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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效率,规范行政许可委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方为省安监局,受委托方为接受省安监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市、县(区)安监部门。
第三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签定《委托书》。《委托书》经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后生效。
需要对某项或某几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特别规定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签订《备忘录》。《备忘录》经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后生效。
《委托书》、《备忘录》均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条 委托实施的时限为行政许可有效期。
委托期满,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委托关系终止。需要继续或延期委托的,双方可以在原《委托书》上续签,也可以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委托书》。
《备忘录》的续签参照上一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 《委托书》主要内容为:
(一)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委托事项;
(三)委托期限、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受委托方未正确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及追究方式。
第六条 委托方、受委托方应当将双方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七条 《委托书》、《备忘录》一经双方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受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书》、《备忘录》规定办理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履行行政许可的权利和义务;确需变更《委托书》、《备忘录》规定的,应当经委托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 受委托方完成受委托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程序后,颁证前应向委托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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