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46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
为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将九项省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委托市、县(区)安监局实施,是省委省政府提高机关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部署,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举措,各级安监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摆上近期主要议事日程。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是今年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内容。各市、县(区)安监局要切实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方案,并指定单位内熟悉法制和相关业务的骨干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使委托工作实现“无缝对接”。
二、重点先行,全面推进
九项行政许可委托项目包含了若干子项目,涉及领域多,情况复杂,省安监局各业务处室要制订时间表,根据轻重缓急,在近期确定第一批委托项目并委托到位。
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要遵循《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暂行办法》进行。委托实施后,省安监局将把受委托的市、县(区)安监局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在本机关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受委托的市、县(区)安监局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委托书实施行政许可,定期向省安监局汇报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并不得超出委托范围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不得再转委托。
省安监局在实施委托后,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评估委托实施的效果,协调解决委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消其受委托资格,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 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