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区)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安全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依法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四级安全培训机构依法组织安全培训。
各市、县(区)安监局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抓好安全培训工作的落实,避免出现空缺或重复交叉培训。
(二)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安监局应当将安全培训列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年终考核评先的条件之一,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加强监督考核,并视情组织安全培训专项监督检查。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举报、投诉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联系方式(省安监局举报、投诉电话:人事处:0791-6271659;监察室:0791-6237932),接受社会及个人对安全培训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加大对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培训、恶性竞争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机关或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建议。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县(区)安监局要按照有关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个季度安全培训信息报送省安监局人事处;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总结及培训信息报送省安监局人事处。
(五)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自觉接受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附件: 对三大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颁证分工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附件:
对三大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颁证分工表
企业类别
| 资格类别
| 组织
| 培训
| 考核
| 颁证
|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驻赣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与所属单位
| 主要负责人
及管理人员
| 省
| 二级
| 省
| 省
|
非煤矿山
| 非煤地下矿山(含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
| 主要负责人
及管理人员
| 市
| 二级
| 省
| 省
|
省属以下露天采石场(矿)和省属以下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下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探项目,以及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
| 主要负责人
及管理人员
| 市
| 三级
| 市
| 市
|
非煤矿山企业中的砖瓦粘土场(矿)、采沙场(矿)
| 主要负责人
及管理人员
| 县
| 四级
| 县
| 县
|
危险化学品
| 限危险、易制毒(非药品类)一类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监控化学品经营单位
| 主要负责人
及管理人员
| 市
| 二级
| 省
| 省
|
由省安监局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中的民营加油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除剧毒化学品之外的其他经营单位(油漆、农药等经营门店除外)
| 主要负责人
及管理人员
| 市
| 三级
| 市
| 市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中的油漆、农药等经营门店
| 主要负责人
及管理人员
| 县
| 四级
| 县
| 县
|
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负有注册安全主任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主要负责人
及安全主任
| 市
| 二级
| 省
| 省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无注册安全主任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管理人员
| 市
| 三级
| 市
| 市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主要负责人
及管理人员
| 市
| 三级
| 市
| 市
|
烟花爆竹企业中的零售经营门店
| 主要负责人
及管理人员
| 县
| 四级
| 县
| 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