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区)安监局负责以下人员的初训、年度再培训和换证复审培训的组织工作:三大高危行业之外的县(区)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辖区内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由四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负责以下人员的初训、年度再培训和换证复审培训的组织工作:非煤矿山企业中的砖瓦粘土场(矿)、采砂场(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中的油漆、农药等经营门点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中的零售经销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四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二)各市、县(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培训的三大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计划和学员成绩汇总表(电子版),于每期培训班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报省安监局人事处备案。
四、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和建档
(一)安全培训考核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考核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三大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考核大纲组织实施;三大高危行业之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按省安监局制定的考核大纲组织实施。
(二)安全培训的考核工作,由各级安监局按资格认定权限或受委托的权限组织实施(详见附件)。
(三)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监局按资格认定权限或受委托的权限颁发相应的证书(详见附件)。
受省安监局委托实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设区市安监局,对本市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省安监局考核、发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IC卡)由省安监局负责统一提供、统一编号、统一盖章。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保存期一般为6年,6年内学员继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延长6年;其他人员的培训档案保存期一般为3年,3年内学员继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延长3年。
五、安全培训监督管理
(一)统一规划管理。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安全培训工作的统一规划管理,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协调全省二、三、四级培训机构间的工作关系,监督、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的分级实施。
2.设区市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安全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依法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安全培训工作;协调本辖区内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间的工作关系,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安全培训工作的分级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