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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
(赣安监管人培字〔2009〕247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2009]10号)、《关于进一步精简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0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全培训原则
  全省安全培训工作贯彻统一规划、统一大纲、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二、安全培训实施
  (一)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三大高危行业(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实施;三大高危行业之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省安监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实施。
  (二)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培训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1.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以下人员的初训、年度再培训和换证复审培训工作:市、县(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省属和中央驻赣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与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教师。
  2.取得三级(甲)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以下人员的初训、年度再培训和换证复审培训工作: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市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受省安监局委托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3.取得三级(乙)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只能承担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初训和复审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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