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模以上工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工作经费补助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潮府办〔2009〕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充分调动各级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以下简称“二上”)的统计工作,针对当前各级基层统计机构任务繁重,经费不足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起按照“二上”企业数和新增企业数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包括市直和县区,下同)统计系统给予补贴和奖励,经费补助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二上”企业统计工作和增加统计雇用人员的开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和奖励的对象。各县区(含市直开发区)统计部门、各镇(街道)负责“二上”企业统计工作单位。
二、补助和奖励的条件。完成本区域季度GDP目标任务的,在下一季度按月给予补助;本区域年度“二上”企业户数多于上年度的,给予奖励。
三、补助和奖励的标准。按照上季度末“二上”企业户数,以每户每月30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按照年度“二上”企业名录库户数(以每年3月份名录库的户数为准)比上年同期户数的增加量,以每户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补助和奖励的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市、县(区)二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财政承担市直所属单位全部补助资金和对各县、区补助部分的50%,各县、区财政承担对本县、区补助部分的50%;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在本通知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额度。
五、补助和奖励的兑付和分配。每季度后,市统计局将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含市直开发区)名单、“二上”单位数和应发补助金额报市政府审定,再由市、县(区)财政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将应发经费补助资金拨给市、县(区)统计局。市、县(区)统计局应根据“二上”企业数的分布情况对经费补助资金进行分配,分配方法自定,由镇(街道)收集“二上”基层数据的县、区,分配给镇(街道)的经费补助资金所占比重原则上不得低于70%。
奖励资金于每年3月份拨付,其兑付和分配方法与经费补助资金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