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同意重庆市对外文化对外交流中心开展演出经营经纪业务的复函
(渝文广行管〔2009〕179号)
重庆市对外文化交流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关于开展演出经营经纪业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开展演出经营与经纪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单位名称:重庆市对外文化交流中心
二、单位经营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路39号313、314室
三、法定代表人:张诗琦
四、经济类型:国有经济
五、注册资金:伍拾万元整
六、单位类别:演出经纪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