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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第14号《公告》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第14号《公告》的通知
(赣安监管二字〔2009〕271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2009年第14号《公告》,对做好新中国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现将《公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各设区市安监局按照《公告》规定,加大对本辖区内涉及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管力度,认真检查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处置废弃等有关环节,尤其是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剧毒化学品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依法生产经营,妥善进行保管,严格控制流向,确保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

  二、请各设区市安监局加大对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公告》关于成品油罐装零售的有关规定,严格查验相关证明,认真进行购买登记,坚决杜绝违规罐装零售行为,同时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落实罐装零售的安全措施,确保成品油经营环节的流通安全。

  三、请各设区市安监局加大对省安委办去年以来挂牌督办企业及本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检查发现安全管理措施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企业,要坚决采取停产检修等有力措施,并督促做好停产检修企业相关安全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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