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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绞车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绞车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09〕280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各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绞车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9〕2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用提升绞车已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自本通知下发之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及有关设计单位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不得选用无矿用安全标志的提升绞车作主提升绞车。

  二、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选用无矿用安全标志的提升绞车作主提升绞车的、现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采用改制生产的KJ型系列“矿用”提升绞车(采用手动带式制动常用闸制动)作为主提升绞车的,有关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合格的安全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出具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现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采用改制生产的KJ型系列“矿用”提升绞车(采用手动带式制动常用闸制动)作为主提升绞车的,矿山企业必须立即停止该提升系统矿区的生产活动,制定整改方案及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报当地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审查备案;限于2010年1月底前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否则,将暂扣或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选用无矿用安全标志的提升绞车作主提升绞车的,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时不予通过;发现现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采用改制生产的KJ型系列“矿用”提升绞车(采用手动带式制动常用闸制动)作为主提升绞车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审查时不予通过;当地安监部门发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采用改制生产的KJ型系列“矿用”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绞车的,必须按以上要求立即下达行政执法文书,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于2010年1月底前未按省安监局要求进行整改的,当地县(区)安监部门要及时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时报告省、市安监局,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停供其火工产品;对拒不进行整改或久拖整改不到位的,省安监局将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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