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或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优先安排前期工作充分、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突击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项目经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工作机制和组织领导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政府统一组织,市政府指导监督,区县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一)成立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由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管理、水利、审计、安全监督、地震等部门组成的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二)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制订并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组织审定各区县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统筹拟定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建议;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制订和检查工程进度;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重点案件;协调各部门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等工作。
(三)市级相关部门做好指导支持工作。市地震、建设规划、房产管理、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全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区、滑塌区、沉陷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指导有资质单位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区县专业力量不足的,市级部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区县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工作。
(四)市教育部门负责统筹监督工作。要统筹调度校舍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指导和帮助区县政府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审核区县政府制订的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文本;及时、足额落实工程配套资金;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安全;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五)各区县政府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区县政府全面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区域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组织对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制订校舍抗震加固、综合防灾和避险迁移方案;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工程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具体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