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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一)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有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
  (三)有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清单;
  (四)有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条、款、项);
  (五)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行政许可需收取费用的,应使用合法票据并保留存根;
  (七)作出当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将决定书存根作为案卷存档。

江西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案卷基本标准

  一、 主体合法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包括四类:一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二是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行使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违法事实、性质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二)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 适用法律正确
  (一)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三)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
  四、 程序合法
  (一)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二)由两名以上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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