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三)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一)按照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实施行政许可。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由两名以上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三)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四)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五)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事项,经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部分 文书规范标准
一、一般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一)许可申请和受理阶段有关文书
1、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接收凭证
(1)有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
(2)收件为复印件的,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3)有收件人、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和行政机关印章。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批文书
(1)有申请人基本情况;
(2)有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的种类、申请时间、受理(不予受理)适用的法律依据;
(3)有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
3、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有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
(3)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1)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有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据及决定;
(3)有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二)许可审查阶段有关文书
1、核查笔录
(1)有核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记载及签名;
(2)有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3)有被核查对象基本情况、核查的内容和结果;
(4)有被核查对象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2、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1)有被告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