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307号)
局有关处室、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
为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今后,我局各有关处室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时,要认真按照《标准》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制作与管理工作,更好地规范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案卷基本标准
一、主体合法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包括三类:一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职权(授权、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
(一)行政许可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用依据合法
(一)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