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三字〔2009〕316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驻赣及省属有关企业: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9年9月8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申报办法》,切实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现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实施《申报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申报范围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都要依法、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申报管理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本省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中央驻赣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接受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分类汇总,每年年底前汇总后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申报内容
申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具体内容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