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召开中期总结促进会,推动活动向纵深发展。7月,组织各市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交流经验,查找不足,督促各地按照工作方案和时间要求完成全年各项任务。
5、举办饲料安全宣传月活动。9月,在开展以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为主体,以展览、宣传册、新闻媒体专题报道等为手段的宣传月活动。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充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和优势,进行主题宣传。一方面通过对曝光的案例进行报道,对掺假售假和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另一方面正面宣传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质检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等对饲料安全所做的工作与成绩,向社会公众介绍饲料管理、科研、检测等方面的成果和成效,介绍企业保证饲料质量安全采取的措施,宣传科技成果,彰显监管成效,为饲料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总结表彰阶段(12月份)
召开“饲料执法年”活动总结大会,全面总结活动成效与经验,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4:
山东省2009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强化兽药监管执法工作,提高兽药产品质量,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加强监管检查,督促企业全面实施兽药GMP、GSP管理,提高兽药生产、经营水平;强化对兽药使用的监管和指导,增加畜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覆盖面;加大对制假窝点和合法企业故意制售假劣兽药行为查办力度,完善兽药残留追溯体系;年内实现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15个百分点,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等公布的品种,以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其他药物、产品;
2、假劣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改变配方、改变批准文号、改变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兽药产品,包括2008年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的产品等;
3、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编造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药生产企业,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中的非法企业、非法产品,以及群众举报的造假窝点等;
4、非兽药产品: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违法使用原料药、化工产品等未经农业部批准的产品,人用药物擅自兽用,其他非兽药作为兽药用,兽药类产品当作非兽药使用;
5、药物残留:猪肉、牛羊肉、禽肉、禽蛋、牛奶等动物性产品中禁用药物残留、超过农业部规定残留限量的兽药或其他药物残留;
(二)重点单位
1、兽药生产企业:列入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假劣兽药问题比较突出的生产企业;对外承担代加工、甚至外卖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2、兽药经营企业: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中出现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兽药经营企业;群众举报、省兽药督办单中涉及的兽药经营企业。
3、兽药使用单位:骨干动物诊疗单位;承担统一供药行为的兽药使用单位或个人;群众举报、省兽药督办单中涉及的兽药使用企业;兽药残留监控阳性样品来源单位。
4、非法兽药生产企业、无证经营企业。
(三)重点区域
长期以来兽药产品合格率偏低的地区;曾经出现兽药残留问题的地区;畜牧业主产区和兽药生产企业集中区;动物性产品主要出口地区;兽药经营相对集中及与外省接壤的地区。
四、整治任务
(一)强化生产企业监管。首先严格实施兽药GMP检查验收制度。根据农业部新修订的验收标准,规范检查验收活动,保证兽药GMP质量。进一步加强兽药GMP企业后续监管,加大GMP飞行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巩固兽药GMP成效,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其次实行分类管理。对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省重点监控企业,实行产品批签发制度,堵住源头。
(二)加强兽药市场整治。一是大力推广兽药GSP制度。在2008年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各市要继续推广兽药GSP的做法,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积极引导,尽快申报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现有经营企业,要逐步加以限制。二是加大兽药市场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重点区域非法企业、非法产品。重点查处农业部、省、市公布的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和农业部公告中的禁用药品,特别是要抓好经营原料药的经营企业、种畜禽养殖孵化企业、一体化供药的龙头企业的管理。三是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假劣产品通报、处罚力度,加大兽药重大案件查处、曝光工作,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四是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