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资质增项和资质升级。凡符合规划布局要求,具备符合增项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在申请资质复审换证的同时,可以申请资质范围增项,现有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符合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甲级资质。但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不得同时申报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四、加强监管, 促进我省安全评价市场的健康发展
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 》(赣府发〔2009〕2号)明确提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严格依法规范其中介行为,严厉打击违规执业、弄虚作假等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把安全评价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确保安全评价质量不断提高。
(一)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现场评审和其他行政执法时,要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质量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现安全评价中有违反新
《规定》以及其他诚信缺失行为的,要及时报告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将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并将处罚结果定期通过省安监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安监部门在查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如何预防事故、加强管理的建议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凡发现出具虚假报告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即使机构已解散,也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自律意识。各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开竞争的原则,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一是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二是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三是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四是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五是转包安全评价项目;六是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七是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八是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九是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十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