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构资质申报的时间
自2009年10月起,省安监局、各设区市安监局开始受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目前已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都必须在资质有效期内(最晚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完成复审换证。逾期不按规定复审换证或经审查不具备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省局优先受理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甲级机构申请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的认定。安全评价机构应提供由国家认定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
(二)关于机构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支撑条件。安全评价机构所有的设施、设备及有关评价辅助软件,是判断机构评价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安全评价机构原则上均应根据新
《规定》的要求配备。
(三)关于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与从业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具有从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专职安全评价师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专职安全评价师用于认定专业能力的普通高等院校学历证书,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学历证书。
(四)关于专职技术负责人。机构应根据所申报的资质业务范围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原则上第一类业务中的每个行业都需配备一名专职技术负责人。
(五)甲级、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范围按新
《规定》第
六条执行。其中建设项目应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现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求界定;大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划定应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印发)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执行,大型企业界定的现行标准为同时满足职工人数2000人以上、销售额3亿元以上和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