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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乙级机构资质申报的条件和程序

  1、乙级机构资质申报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4)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不少于3名)、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不少于5名)。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具有安全评价师证不限)。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5)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

  (6)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符合全省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布局规划和总量控制要求;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乙级机构资质申报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审核。

  (2)设区市局受理。设区市安监局在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即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转报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由设区市安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形成《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审核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省安监督局办证大厅。

  (4)省局受理。省安监局办证大厅接到设区市安监局提交的初审报告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转送局规划科技处。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5)现场评审。局规划科技处委托专家进行文件资料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会同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组成现场审核工作组(不得少于3人),对申请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6)审批发证。由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结合申报材料和现场评审结论,形成审核报告,提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予以许可的,在省安监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如无异议,颁发资质证书,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报送总局规划科技司备案并上网公告。不含现场评审时间,审批工作在1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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