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许可程序,切实做好我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
按照新
《规定》中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程序的规定,设区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审核工作,省安监局负责全省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审核工作和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审批发证工作。
(一)甲级机构资质申报的条件和程序
1、甲级机构资质申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5)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不少于5名)、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不少于8名)。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具有安全评价师证不限)。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6)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7)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8)符合全省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布局规划和总量控制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甲级机构资质申报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审核。
(2)受理。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即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现场评审。予以受理的,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4)转报申请材料。由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结合申报材料和现场评审结论形成审核报告,经局领导同意后,连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起报送国家安监总局规划科技司。不含现场审查时间,审核工作在8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