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赣安监管规划字〔2009〕320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2009年7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以第22号令颁布了新修订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
《规定》”) ,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新
《规定》在我省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
《规定》颁布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贯彻实施的自觉性
2004年颁布实施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13号令),对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使安全评价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安全评价管理工作中长期存在的机构准入门槛低、机构之间恶性竞争、违规经营行为处罚不明确等问题,一定程度制约着安全评价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新
《规定》从着重于提高水平、着重于科学规范、着重于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取得了新的突破:一是明确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二是规定了安全评价人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三是实行了评价资质分级审查,明确了资质审批工作程序;四是从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及装备、专职安全评价师数量等方面大幅提高了准入条件;五是重新划分了甲级、乙级资质的业务范围;六是提出了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七是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
新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强化我省安全评价监管,进一步巩固规范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加快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市场,充分发挥安全评价对我省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安监部门、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新
《规定》的重大意义,组织人员进行深入学习,全面理解相关内容,认真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