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申报2010年汽车出口资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机电进出〔2009〕20号)
各市外经贸局: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
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和《
关于2010年度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产出[2009]676号)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产品管理范围和企业申请条件
管理范围与2009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汽车产品目录相同,企业申请条件见《
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第
一条。
二、 组织和申报
各市外经贸局(机电办)须于11月16日前将所在地汽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汇总文件报至省商务厅(机电处)。各市外经贸局(机电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尽快通知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申报。
三、 申报材料
各市外经贸局(机电办)汇总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 市外经贸局申(机电办)请文件;
2、 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3、 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4、 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的正式说明文件;
5、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公示与执行
商务部将会同工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2010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并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12月公告,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