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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意见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意见
(赣安监管三字〔2009〕327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驻赣及省属有关企业:

  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国家总局出台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冶金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冶金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摸清底数,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往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今年年底全面完成辖区内各类冶金企业调查工作,并建立辖区内冶金企业监管数据库,完善监管台帐资料,建立“一企一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要针对本地冶金企业实际,认真分析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和部位的监管,强化对重大危险源、要害危险部位、设施、设备的监控,保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

  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支撑体系

  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冶金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配备、调整和充实冶金安全监管人员,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工作,满足冶金安全监管的需要。要建立和完善包括冶金安全专家在内的专家库,为冶金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充分依靠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的专家资源,参与安全监管工作,形成“专家查隐患,企业抓落实,部门抓监管,政府抓督察”的监管格局。

  三、抓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强化源头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切实做好企业建设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的检查、清理工作。各冶金企业要认真做好“三同时”工作,并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的要求,将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冶金建设项目的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检查在建项目设计时是否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出具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对另有规定需要做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还需检查是否编制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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