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常态化的通知
(赣安监管办字〔2009〕334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创建最优发展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49号)、《关于深入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43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赣安监管办字〔2006〕1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信息公开常态化,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把握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 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部署精神,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逐步实现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公信力,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2. 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各类行政管理、行政权力、公共服务、重特大事故以及其他涉及公众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采取不同形式如实公开,做到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3. 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多渠道、多形式公开政务信息
1. 政务公开事项,一般在门户网站和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统称“门户网站”)发布,并设置电子触摸屏或电子显示屏,公开办事指南等政务信息。
2. 设立办证大厅,对外公开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服务承诺等事项。
3. 在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等行政决策过程中,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推进科学、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