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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食品流通经营者变更许可证事项的,应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但是,变更经营场所跨审核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到原审核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后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流通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变更名称的,应当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许可证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六条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许可证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1、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新的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责任书。

  但是,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变化的,应当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许可证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变化的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变更负责人(主管人员)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申请许可证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后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3、食品经营安全责任书、承诺书。

  第十八条 审核机关对食品经营者提出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申请、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申请,必要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决定停止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或者自行解散、关闭的,应当自停止食品经营活动或者自行解散、关闭之日起30日内,到原审核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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