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六)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
(七)其他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贮存、运输等必要条件。
第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实行食品经营安全责任承诺制度。
第十条 同一食品流通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领流通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五)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六)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七)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制度;
(八)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九)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十)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三)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项目未作改变的说明(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
(四)经营场所的布局、卫生设施未作改变说明;
(五)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说明;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七)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