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消[2009]347号 2009年9月30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肩负起法律赋予工商部门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保护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流通许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流通经营的食品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