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变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铜川日报》上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项目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在许可受理或审核地点对外公布经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三章 程序规范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订和完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许可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对受理条件和实施程序只作原则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条件或限制性规定。
(二)效能原则。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订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应当以改善管理、强化服务、提高效率为目的,合法、合理划分实施环节,明确办理期限。
(三)权责统一原则。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每一实施环节的岗位权限、工作标准和许可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可依法定内容选择下列形式:
(一)简易性程序。适用于仅有受理、审批环节的单一性程序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一般性程序。适用于包含有受理、审核、审批环节的行政许可项目。
(三)复杂性程序。适用于有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实地考察、论证听证等环节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规范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许可要素完整。应当包括:
1.项目设定依据;
2.项目类别;
3.许可责任机关或实施机关;
4.收费依据及其数额;
5.办理期限;
6.受理环节、条件、岗位权限、工作标准和时限、责任等。
(二)工作标准清晰。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的工作标准清晰明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行业标准。
(三)岗位责任明确。实施程序每一环节的岗位责任应当明确,做到权责统一。
(四)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总期限为实施程序各环节办理时间之和,不得超过法定总期限。